什么是遗嘱?

来源:新葡萄最新官网作者:新葡萄最新官网 日期:2024-04-24 浏览:
本文摘要: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不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丧生时再次发生效力的法律不道德。遗嘱共计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不道德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回应才可再次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不道德。 二、遗嘱人必需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容许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嘱能力,无法成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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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嘱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不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丧生时再次发生效力的法律不道德。遗嘱共计以下几个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不道德 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回应才可再次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不道德。

二、遗嘱人必需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容许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遗嘱能力,无法成立遗嘱。三、成立遗嘱无法展开代理 遗嘱的内容必需是遗嘱人的现实意思回应,不应由遗嘱人本人特地做出,无法由他人代理。

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需由本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四、应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口头形式 而且拒绝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到场亲眼,危急情况中止后, 遗嘱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而立口头遗嘱因此过热。五、遗嘱是遗嘱人丧生时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的不道德 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丧生后的财产归属于问题所作的处分,丧生前还可以加以更改、撤消,所以,遗嘱必需以遗嘱人的丧生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事实丧生,而是在不具备涉及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得失关系人的申请人,由人民法院宣告丧生后,遗嘱也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得失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新的经常出现,那适当的财产可以归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多达两年以上以及财产经常出现了无法归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该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获益的范围内获取协助,但法定义务人不不受此缩。议定 遗嘱必需是不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合乎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地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作遗嘱能力。

在香港,遗嘱的议定必须有最少两位非受益人兼任见证人,遗嘱才具备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不会由帮助议定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兼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的同业(一般由附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无法使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兼任。有效地要件 遗嘱的有效地要件还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遗嘱有效地的形式要件,是指遗嘱的形式非难法律的规定。遗嘱的形式若不合乎法律的拒绝,也就无法有效地。

这里所说的遗嘱有效地要件,特指遗嘱有效地的实质要件。一、遗嘱人需有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拥有的成立遗嘱,以依法权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成立人必需有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成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需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容许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违宪。遗嘱人否具备遗嘱能力,以遗嘱成立时不尽相同。

在成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失去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丧失效力。反之亦然。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需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科违宪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失去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需是遗嘱人的现实意思回应 遗嘱必需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现实的意思回应,因为意思回应现实是民事行为有效地的必要条件。遗嘱否为遗嘱人的现实意思回应,应以不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做出的意思回应不尽相同。

不受威逼、愚弄所立的遗嘱违宪;假造的遗嘱违宪;遗嘱被伪造的,伪造的内容违宪。三、遗嘱不得中止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该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有适当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归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中止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无法有效地。遗嘱人并未保有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置时,应该为该继承人留给适当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考遗嘱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置。

继承人否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不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认。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需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既是遗嘱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就不能就遗嘱人个人的合法财产做出处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归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不应确认违宪。五、遗嘱需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违宪。

遗嘱若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也无法有效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如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立遗嘱人特地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人办理,无法委托他人代理。

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类似原因无法特地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拒绝公证机关为首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更改或撤消原公证遗嘱,也必需由原公证机关办理。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不道德,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回应才可再次发生 2、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不道德。

3、遗嘱人必需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 4、成立遗嘱无法展开代理。代书遗嘱,必需由本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亲眼。打算材料: 财产凭证(如牵涉到房产,指房产所有权证、土地用于权证、契证)、户口本、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才可。如公证人员指出老人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缺失,有可能影响遗嘱的效力的,不会拒绝当事人获取专业卫生机构开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办理时长: 如果材料齐全,公证处不会迅速决定公证员办理,办理过程中公证员不会对当事人展开告知并制作询问笔录,成功的话,1-2个小时就可以搞定。收费标准: 遗嘱公证一般收费300-500元。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需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亲笔签名,标明制作的年、月、日。自书遗嘱不必须见证人到场亲眼即具备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议定: (1)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不应特地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现实传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避免他人假造、伪造、加到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列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议定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有所不同书面遗嘱内容互为对立时,不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不尽相同。同时,议定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须要篡改、增补,应该在篡改、增补内容的旁边标明篡改、增补的字数,且不应在篡改、增补处自行亲笔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牵涉到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现实意思回应,有人亲笔签名并标明了年、月、日,又无忽略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因遗嘱人无法书写而委托他人交由书写的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亲眼,由其中一人代书,标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亲笔签名。四、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录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遗嘱。为避免录音遗嘱被人伪造或录音假遗嘱弊端的再次发生,《继承法》第17条第4项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成立的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到场亲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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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眼的方法可以采行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后,应该场将录音遗嘱报废,并由见证人亲笔签名,标明年、月、日。五、口头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17条第5项规定:“遗嘱人在不妙情况下,可以而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亲眼。

危急情况中止后,遗嘱人需要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违宪。”由于口头遗嘱有更容易被伪造和假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求证的缺点,所以《继承法》对口头遗嘱不作了以上限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还规定了公证、自书、代书3种形式;并规定,在生命垂危或者其他应急情况下,可以口授遗嘱。口授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到场并出庭作证。

危机中止后,口头遗嘱违宪。遗嘱格式 一、本人身份的解释 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二、本人委托的遗嘱继续执行人的解释 身份证,许可委托书,住所、登录遗嘱继续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如有任何利害关系不应标明不影响其继续执行人效力,登录后备继续执行人,证实的亲笔签名还包括各种亲笔签名字体的样板 三、本人遗嘱法律效力的解释 法律依据,身体状况、精神状况、行为能力,遗嘱人的现实意思回应,并未不受威逼、愚弄所而立,遗嘱内容要现实、合法,所处分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给缺少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有了适当的份额,遗嘱人所获取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构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否本人的现实意愿, 若无改动、补足,对遗产的处分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亲笔签名、盖章或者手印否其本人所为。四、本人财产的解释 基准日,项目-房产、存款、股票、汽车、现金、、投资、所内、债权等,涉及合约、产权证及凭证,以前否曾以遗嘱或者个人财产抚养协议等方式展开过处分,若无已成立借贷、已被查禁、扣留等容许所有权的情况 五、本人保险的解释 收益人基本情况,监护人,遗嘱继续执行人、涉及合约单证赔偿方法 六、本人涉及事务的继续执行 债权债务、财产分配、个人用品:汽车、电脑、书籍、信函、照片、给涉及人员的信函呈报 七、以前议定遗嘱的情况,数份遗嘱,而内容有违背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地的声明 八、亲笔签名及日期 遗嘱资格 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地遗嘱的最重要条件之一。

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现实与否必要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必需不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无法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亲眼的遗嘱违宪。

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并未不作正面规定,但第18条从相反规定了:“下列人员无法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容许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不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不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去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更为稳健。

五、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置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回应。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不应还包括: 1、说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2、登录遗嘱继承人或不受遗赠人。

3、说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明确遗嘱继承人或不受遗赠人拒绝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4、说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用于目的。5、登录遗嘱继续执行人。

继续执行 所谓遗嘱的继续执行,是所指在遗嘱再次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为构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做出的大力的处分不道德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行的适当不道德。换句话说,遗嘱的继续执行是为了构建遗嘱内容所展开的适当的不道德。

遗嘱继承是由成立遗嘱和遗嘱人丧生两个法律事实所包含,它分别具备成立效力和继续执行效力。成立遗嘱合乎上述法律规定的有效地条件,即受到法律的维护,具备成立效力。遗嘱人一旦丧生,他所成立的遗嘱即具备继续执行效力,由继承人按照遗嘱的内容承继遗产。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托付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续执行遗嘱;如果没此项托付,则全体继承人以公平地位参予遗嘱的继续执行。为了确保未成年的继承人和不出承继开始地点的继承人的利益,遗嘱人可以托付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的组织当作遗嘱继续执行人,负责管理继续执行遗嘱。遗嘱继续执行人一般来说是遗嘱人所信赖的、能反映遗嘱人意愿的无得失关系人,他在继续执行托付任务时,继承人无权对遗产展开处分。

遗嘱自遗嘱人丧生之日起开始继续执行,其过程大体如下: (一)索取遗嘱,向有关人员发布遗嘱内容; (二)编成遗产清册,并予宣告; (三)继承人或其他人对遗嘱没争议时,把遗产按遗嘱的拒绝展开处置。遗嘱一般由遗嘱继承人来继续执行。

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遗嘱人也可以登录遗嘱继续执行人,负责管理继续执行遗嘱。也就是说,遗嘱继续执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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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继承法》要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作为遗嘱继续执行人?这是因为遗嘱的继续执行,必要与遗嘱继承人、得失关系人继续执行遗嘱难免会有偏向从而引起纠纷,特别是在是当遗嘱继承人有数人,或者遗嘱的内容牵涉到到将财产个人财产给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时,依赖法定继承人或得失关系人自己去处置,往往易生弊端。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维护遗嘱人利益和遗嘱继承人、不受遗赠人及其他得失关系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续执行人制度。遗嘱继续执行人一般以公正、有威信的亲友兼任为宜。遗嘱继续执行人负责管理交给遗产,并有权驳回关于回避妨碍承继的诉讼以及参予有关的诉讼活动。

如果遗嘱人生前没登录遗嘱继续执行人,或者继续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继续执行人不称职,则可以由全体继承人参与继续执行遗嘱;也可以由得失关系人申请人,由人民法院登录或撤消遗嘱继续执行人。更改 遗嘱的更改是指立遗嘱人对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展开变动、变更。

“更改”还包括“补足”“部分撤消”。遗嘱人在成立遗嘱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可以依法更改遗嘱的某些具体内容,也可以撤消原立遗嘱的全部内容。遗嘱人更改或撤消原立遗嘱,一般应该用原立遗嘱的方式、程序展开,也可以用新的立遗嘱更改或撤消原立遗嘱。

遗嘱人而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互相违背的,应以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不尽相同。效果 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丧生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法继续执行。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违宪,既有有所不同,又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显然区别在于:遗嘱的违宪是因遗嘱不合乎法律规定的条件而无法再次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法继续执行,遗嘱所牵涉到的财产不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违宪,是指遗嘱因不合乎法律的拒绝而不再次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只要不合乎遗嘱有效地条件之一,就是不不应再次发生法律后果的违宪遗嘱。但继承法特别强调特例几种遗嘱违宪: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容许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违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归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备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违宪的。

无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丧生之前已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违宪的,而无法随其具备了几乎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地。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于成立遗嘱后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容许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原成立的遗嘱仍可有效地,但其对原成立遗嘱更改或退回的,遗嘱的更改或退回违宪。不受威逼、愚弄所立的遗嘱违宪。所谓不受威逼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受到他人非法的威胁、要胁,为防止自己或亲人的财产或生命身体健康遭到侵犯违心地作出与自己的现实意思忽略的遗嘱。

所谓不受愚弄所立的遗嘱,是指遗嘱人因不受他人的蓄意歪曲的欺诈的不道德或者言词的错误导向下而产生错误的了解,作出了与自己的现实意愿不相符合的意思回应。威逼、愚弄遗嘱人的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人;既可以是因遗嘱人不受威逼、不受愚弄所立的遗嘱获得利益的人,也可以是会从遗嘱人的遗嘱中获得任何利益的人。撤消 遗嘱的撤消是指立遗嘱人中止自己所立的遗嘱。

中止原遗嘱,遗嘱的内容即违宪。遗嘱的更改、撤消方法有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指明更改或撤消原遗嘱。(二)以昌明遗嘱的方式更改或撤消原遗嘱。

中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而立有数份遗嘱,内容互为违背的,以最后的遗嘱不尽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有所不同形式而立有数份内容互为违背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而立公证遗嘱不尽相同;没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不尽相同。

” 《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更改公证遗嘱。” 遗嘱人在议定新的遗嘱中,不论否具体撤消、更改原遗嘱,只要前后两个遗嘱的内容互为违背,即意味著前遗嘱被推断为更改或撤消。全部违背,全部撤消,部分违背,部分撤消。但是,如果遗嘱人原本所立的遗嘱是公证遗嘱,在更改或撤消原遗嘱时,仍须要经原公证机关办理。

3、遗嘱人的不道德与遗嘱互为违背时,其违背不道德则被视作对原遗嘱的部分或全部撤消。网络遗嘱 网络遗嘱不是合法的遗嘱不存在形式。

《继承法》中接纳的有效地的遗嘱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应急情况下)五种形式,并拒绝仅只立遗嘱人或见证人亲笔签署,这五种形式以外的遗嘱皆不具备法律效力。由于这五种形式的遗嘱皆无法以原始原件的形态存储于网络上,存储于网络上只有可能是复印件或复制品。复印件或复制品无法再次发生遗嘱的效力。

因此即便用户将自己的遗嘱内容留存在网络遗嘱的保管箱内,并且用户身故后有关人员获得了网络遗嘱保管箱中的材料,这些材料也只有提供线索的起到,而没遗嘱的法律效力。网络遗嘱并不获取立遗嘱的功能,网络遗嘱因为也有遗嘱的字样,所以更容易给人导致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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