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开立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保险监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为了作好机动车车船税开立代缴工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改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报》(保监产险〔2007〕501号),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全称“交强险”)保单中减少了与车船税有关的数据项目。为了便于保险机构根据新的改动的“交强险”保单,完备“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现就有关涉税问题更进一步具体如下: 一、纳税人辨识号 由于部分个人纳税人(如个体户)的纳税辨识号由身份证号和地区码构成,总计20位,“交强险”保单中“纳税人辨识号”的字符长度不不应多于20位。二、类似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出来 (一)出售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经、机动车距规定的出厂期限严重不足一年而出售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接续日期的当月至累计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二)已向税务机关纳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后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纳税或税务机关早已批准后征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有误0;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后增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不应根据增税前的应纳税额扣减依据增税证明中标明的增税幅度计算出来的增税额确认,计算公式为: 增税车辆应纳税额=增税前应纳税额×(1-增税幅度) 三、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出来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开立代缴车船税时,不应根据纳税人获取的前次保险单,按规定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应开立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一)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买的车辆或者曾多次交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纳税年度-前次纳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买的车辆,纳税人未曾交纳车船税的,前次纳税年度原作为2006。
(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车辆,纳税人从购买时起仍然并未交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买当年欠缴的税款+购买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买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注册日期的当月止该年度完结的月份数。
若车辆仍未到车船管理部门注册,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日期的当月止该年度完结的月份数。购买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纳税年度-车辆注册年度-1)。四、滞纳金计算出来 对于纳税人在不应出售“交强险”累计日期以后出售“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交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开立代缴税款的同时,还不应开立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不应附加费滞纳金之和。每一年度欠税不应附加费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的计算出来自不应出售“交强险”累计日期的次日起着纳税人出售“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倒数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不应分别计算出来每一年度欠税不应附加费的滞纳金。五、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 考虑到各地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的格式不统一,保单中的“完税凭证号(减免税证明号)”项目不应腾出22位,且容许包括文字格式。
对于税务机关早已批准后增税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车辆,保险机构只载入完税凭证号,不须要载入增税证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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